本帖最后由 C杀 于 2011-11-16 21:38 编辑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得知,凡我国公民,以“十八周岁”作为年龄界限,以上者为成年人,以下者为未成年人。据相关部门统计的数字表明,在我们13.7亿人口中未成年人口有3.67占全国人口的28%。为了使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学习,相关部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生理发育水平足以影响心理活动,同时心智发育水平会主宰生理活动这一现象的出现,这就决定了这一特殊群体的行为模式经常是在生理和心理的交互支配下产生行为,如果生理发育能够与心智成熟协调发展,未成年人行为就会在社会道德和理性思维的约束下进行。然而他们正处在生理发育常常超过心智成熟的不平衡发展这一发育的特殊阶段,在生理机能的原始冲动的推动下,极易发生违反社会道德和正常理性思维约束的冲动、过激行为。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逐步优越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更加多样、时限更加快捷、信息内容更加丰富,也使人们联系的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一变化给人们带来便捷沟通手段的同时也给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智成熟发展的不协调性,在遇到不良信息的袭扰及引诱时很可能产生叛逆的行为倾向,在心理活动缺乏稳定性的情况下对自身行为难以制约从而触及法律形成犯罪。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仅2000年—2005年5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率就从6.64%增加到13.22%,增长速度这快让人震惊,巧合的是2000年以后也是网络发展的快速增长期,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具体数据如下: 1996年总犯罪人数为665556人,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数为40220人,占犯罪人数的比例为6.04%; 2000年总犯罪人数为528304人,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数为40014人,占犯罪人数的比例为6.64%; 2005年总犯罪人数为530538人,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数为70144人,占犯罪人数的比例为13.22%; |